台灣也能辦到一樣的事情。
我國總統任期規定在憲法裡,想要取消任期限制,也要修改憲法。
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,想修改憲法,要經過立委4分之1提議、4分之3出席,出席者4分之3同意,來提出憲法修正案。
(還記得你的公民課嗎!喂!)
提出後,先公告半年,接下來在三個月內進行「全民投票」,若同意票超過全民半數,就有可能修改憲法中的總統任期規定。
在中國,想修改憲法,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4條,經提案後只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代表3分之2同意即可通過。
(類似於我國93年修憲前的規定)
台灣想做到一樣的事情,程序上是可行的。
只不過比起中國採取間接民主,在台灣修憲要經過間接民主、直接民主的兩道關卡,更別說國情不同,是難上加難。
撇去程序問題,最重要的應該是像馬英九說的:「延長任期沒有好下場」。
也許是說執政者會沒有好下場,也許是指國家會沒有好下場,總而言之,制度上使執政者有任期限制,確保輪替的可能,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因素。至少從歷史上來看,權力過度集中都不是件好事。
雖然法律人應該就事論事、講究邏輯,但有些時候還是會相信一些很玄的東西,例如「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」。